个人给公司提供服务,根据服务的性质不同或个人是否办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的不同,分为几种情况:

1、最多情况:个人给公司提供服务,构成“劳务报酬所得”,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税务局在代开发票备注栏会注明“由支付人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字样。

2、少收情况下,属于“经营所得”,税务局在代开发票时会按照“经营所得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也会给个人(纳税人)出具完税证明。属于“经营做得”情况包括:

(1)提供建筑服务;

(2)个人办理有税务登记,包括个人注册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工作室)或办理有临时税务登记等。

(3)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特别说明:个人如果提供的是货运服务的,从2021年4月1日,在税务局代开发票,税务局不再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自行申报,也不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缴。

3、个人给公司提供服务,可能构成“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企业作为支付方虽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不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进行扣缴与申报。综上所述,对于任何经济业务,会计人员在进行税务与会计处理时,都需要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职业判断,不能简单地“以偏概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