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保险公司的垫付,法定的垫付义务只发生在交强险中,而商业三者险等商业险种,对垫付更多是出于一种自愿,当事人没有强制要求垫付的权利。

对于交强险的垫付,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在以下四种情况之一发生的情况下,造成车祸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将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进行垫付时,是依照责任限额确定的。如果被保险机动车有责,则最大理赔限额一万元;如果被保险机动车无责,则最大理赔限额一千元。此外,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可有权向致害人追偿。